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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