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专栏 / 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 / 正文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民生领域广告活动的合规提示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07 16:38

全市各市场主体、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

为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与消费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工作部署,自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整治“清查行动”。现就事前规范广告发布经营行为,作如下合规提示:

总体要求:自觉提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商业广告活动应始终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分类要求:

1.医疗美容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不得发布;营销宣传中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夸大治疗功效、对治疗安全进行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生活美容机构可开展生活美容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宣传。

2.“神医”“神药”广告:不得以“包治百病”“祖传手艺”“独家配方”等为幌子营销所谓的“神医”“神药”。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广告: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普通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明示、暗示保健功能,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4.近视防控类产品广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不得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等夸大近视防控效果。

5.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生活日用商品广告:化妆品、消毒产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广告不得含有“长牙”等明显违背常识或者以宣称“修复龋齿”“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燃气器具等重点民生产品对功能、性能等应如实宣传。

6.各类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以“新赛道”“新技能”为噱头,宣称“找好工作”“赚快钱”“快速取证”“包过”等。

7.养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对老年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不得以宣传“五星级养老院”“配备专业医护”等内容及假借养老服务机构之名,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时间银行”互助养老项目等名义发布涉养老广告。

8.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9.旅游市场广告: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康养旅游”“零购物”等为噱头,发布虚假、误导性营销信息。不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禁捕退捕规定,发布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以及野生鱼、长江鱼等违法内容的广告,旅游广告中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质量等级如“国家5A级景区”“国家4A级景区”等,不得使用类似“国家级5A景区”的表述方式。

10.健身机构广告:不得违规使用代言进行虚假宣传,利用“充值”“会员”“减肥”“私教”等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

请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查自纠,自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