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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意见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7-03 08:00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

工作规则》的意见

 

各县级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行政指导工作规则》)于20133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进一步推进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指导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行政指导重要意义

为适应市场监管实践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规范行政指导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这是工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基本规范。各单位要从坚持开拓创新,深化效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行政指导,是工商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营造和谐监管环境、实现“四个统一”的有益实践;充分认识在当前市场监管实践面临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健全行政指导程序,规范行政指导行为,促进行政指导深入开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明确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对增强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成效,对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学习,掌握《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基本内容

《行政指导工作规则》明确了“行政指导”的概念和含义,对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做了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的方式。今年下半年,市局将把《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规则》专题培训。各县级局也要把《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促使系统干部全面掌握《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准确把握行政指导工作基本原则,严格行政指导程序。同时要加强行政指导技能培训,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顺利推进行政指导。

三、加强领导,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

各县级局要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为行政指导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动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行政指导深入推进。

     四、围绕职能,加大行政指导工作力度

各县级局要立足工商职能,结合各局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立足日常,立足基层,稳步推进行政指导的深入开展。

(一)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推进行政指导。把行政指导融合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之中,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关键,也是行政指导能否常态、能否取得实效的核心。要在履行工商职能过程中认真适用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融入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稳步推进行政指导深入开展,全面实现行政指导的业务化和日常化,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行政指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第一要务,各级工商机关要把行政指导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着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工商工作的重点,找准运用行政指导服务陕西经济科学发展的切入点,发挥行政指导促进和谐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职能到位的作用,充分运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管理、消费维权等职能,为经营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引导其守法经营、科学发展,更有效地服务经济跨越发展。

(三)注重在执法办案中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第一职责,各级工商机关要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把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既要防止以行政指导替代行政处罚、以行政指导为由放弃或弱化监管执法,又要防止片面强调行政处罚而忽视行政指导。在执法办案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行政指导。要积极探索案前预防指导,案中教育指导,案后回访指导,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执法办案成效。

   五、遵守规则,规范行政指导行为

(一)遵循行政指导原则。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遵循行政指导工作基本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牟取不正当利益,确保行政指导合法。

(二)规范行政指导实施程序。各级工商机关要结合实际,按照《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完善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细化工作流程,推进行政指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保障行政指导规范运行。一是要对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办法等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检查,对与《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要求不相一致的,及时进行修订;对符合《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精神,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继续完善。二是要健全和规范行政指导实施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增强行政指导成效。三是要制定实施行政指导的相关文书。对原有的行政指导格式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合、修订、规范、优化,方便操作运用。

(三)加强行政指导考核评价。一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指导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指导考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评范畴,发挥考评的导向作用,推进行政指导工作长效化。二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行政指导典型事例,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调动开展行政指导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加强对实施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对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正确实施行政指导,有效防范行政指导和行政执法风险。

    各县级局贯彻落实《行政指导工作规则》,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市局。

 

                               2013613

 

 

 

 

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成效,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

  (四)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五)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

(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指导。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基层队、所(分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 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

  (二)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五)示范。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七)约谈。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工商行政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八)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等相关文书。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指导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行政指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

  (二)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事务;

  (二)在现场检查中,当场针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三)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工商行政管理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四)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简易记录或者定期统计方式记载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行业发展以及可能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除适用一般程序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前,可以采取审议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效能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适当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评估,为相关行政指导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实施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的绩效考核评价。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指导文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