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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法车辆使用、着装管理和公务接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7-03 08:00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法车辆使用、着

 

装管理和公务接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级工商局: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法车辆使用、着装管理和公务接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2013620

 

 

 

 

 

陕工商发〔201339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格执法车辆使用、着装管理和公务

 

接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泾渭分局: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促进全省工商系统的作风纪律整顿工作,切实转变作风,树立工商的良好形象,省局决定重申执法车辆使用、着装管理和公务接待规定,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法车辆的使用

执法车辆是指“12315”执法专用车辆和带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的车辆,只能用于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等公务活动。

1、凡配有执法车辆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监督管理。

2、使用执法车辆执行公务时,执法人员需2人以上,着工商制服,并持有执法证件。

3、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

4、严禁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和办私事。

5、严禁将执法车辆转借他人使用。

6、节假日和下班后,执法车辆一律要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

二、严格着装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下发的服装管理和着装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开展着装及仪容仪表的整顿工作,严格着装,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

1、按规定着装,在同一时间、场合服装不得混穿。

2、各单位要根据气候情况,及时作出季节换装的时间要求,做到整齐划一,队伍严整。

3、非公务时间,一律着便装。

4、非执行公务时,严禁着工商制服到酒店、饭店和娱乐场所。

三、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

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以及省局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

1、上级工商机关领导干部下基层,不高接远送,除主要领导外,一般不向当地党政领导打报告。

2、上级领导及工作人员下基层需要就餐的,一般应安排在本级职工食堂就餐,确需安排在营业性餐馆就餐的,应坚持一切从简的原则。

3、严格执行接待用餐标准,减少浪费,一律不上烟、酒。

4、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坚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陪同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

5、自觉按有关规定结算食宿费用,尽量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各市县局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带头执行落实《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要将落实和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检查。

附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着装管理规定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66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66日印发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制服管理办法和着装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容形象:

(一)除在办公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标;

(二)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女性着装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后倾,略高于眉,但最高不超过4.5厘米,沿成水平状。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软肩章、制式领带和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立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四)着春秋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

(五)着冬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或半高领毛衣,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时,应系制式领带;

(六)着防寒服时,防寒服内应着冬服,佩戴防寒服硬肩章和金属胸标;

(七)着大衣时,大衣内应着冬服,佩戴大衣硬肩章、领花,不佩戴胸标;

(八)着夏服时,男同志戴夏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着春秋服、冬服、防寒服和大衣时,男同志戴春秋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

(九)胸标佩戴于衣服左胸处。着夏服佩戴高分子树脂胸标时,胸标位于口袋上方正中位置,胸标下沿应与衣服口袋上沿相距约一公分。

第六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大檐帽和卷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拂袖、卷裤腿。春秋服和冬服内着衬衣或者毛衣时,衬衣和毛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着装时,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男同志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同志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袖手、背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条 着装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 着装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条 着装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胸标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标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二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各市级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可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省局办公室、基层处、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