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渭南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渭南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渭环委会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1.持续开展散煤专项整治。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加强对以直送、网络等方式流动销售散煤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杜绝散煤销售;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35蒸吨及以上锅炉、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除外);强化非禁燃区煤质监督管理,杜绝劣质散煤销售使用。
2.加强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依法追究责任。
3.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相关单位的煤改气锅炉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4.负责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按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工作。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类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活动。负责地方环境标准管理相关工作。
5.负责对用于环境检测并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加强监管并严格实施强制检定。
6.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开展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的行为。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问题联合执法工作。
8.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9.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