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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第193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7-11 15:09
类别:函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发人:曾彩萍
渭市监函〔2023〕79号

杨引迪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酒广告的建议》(第193号)收悉,现谨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对酒类广告作了限制性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总体精神是,可以对酒类品牌进行宣传,但是不得劝诱、鼓励饮酒,更不得鼓励酒后从事危险活动。

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们随处可以看到各类酒品的宣传广告,众多明星也出面代言,很多广告将饮酒与成功、幸福等联系到一块,带有明显心理暗示作用,激发了价值观懵懂的青少年对饮酒有了向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问题,我局一直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市场监管职责,牢牢把握监管执法这个重心,聚焦酒类商品等民生重点领域,着力规范和净化广告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加大广告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多种传播媒介,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知力和鉴别力;逢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向全市广告从业者发布提醒告诫书,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以及在酒类广告中宣称“特供”“专供”等内容。

二、加大对广告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2023年5月16日,渭南市局召集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企业地区负责人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餐饮外卖平台学法守法懂法,完善广告审查机制,依法依规经营,推动网络餐饮健康有序发展;县级局还组织辖区媒体单位、互联网广告企业召开了网络直播带货风险防范行政指导会,引导广告市场主体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对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自我审查,从源头上降低违法行为发生率,确保广告真实、合法,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加强违法广告线索处置力度。依托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陕西省广告监测平台、陕西省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平台,依法调查处理各类违法广告线索;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作用,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社会监督;同时,为预防和控制广告突发事件,我局还制定了全市广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断提升广告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2022年,我局安排部署了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整治行动、整治借党的二十大名义进行商业炒作行动,从严查处涉导向违法广告行为,加大对宣称“特供”“专供”营销宣传行为以及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今年,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我局又安排部署了互联网领域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清理网络平台、移动端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介互联网广告乱象。同时,为强化食品广告监管,我局积极发挥渭南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广告“清朗行动”。

2022年以来,“12315”举报投诉平台受理关于酒类广告投诉举报7件,其中不予立案4件,责令改正1件,2件正在办理之中。

下一步,我局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酒类广告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行政指导、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增强面对公众号、抖音、快手、网络直播营销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能力,持续开展酒类违法广告整治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努力营造我市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高娟   电话:0913—2933576)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