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渭南市委员会:
您在渭南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加强“直播带货”食品销售监督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132号)收悉,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所谓“直播带货”,是指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由店铺自己开设直播间,或由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介。中国电商直播起源于2016年,经历了2017年的起步、2018年的成长,2019年至今处于爆发期。直播带货具有互动性强、产品价格相对低廉、操作简单变现快等特点。但是由于直播带货门槛低,出现了一些虚假宣传、产品劣质、售后服务缺失及处理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切实做好直播带货监管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使网络空间更加清朗,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月、质量宣传周等节点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市场主体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的严重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督促引导辖区内涉网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积极履行义务,积极协助配合行政机关监管执法。我们还印制了《维权之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手册》等宣传手册共计12000余册,并下发各县级局,指导各县局通过分发宣传册、短信推送、报纸公告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做好消费风险宣传,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风险意识、维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不理性消费引发的后续问题。
二、夯实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电商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落实资质查验、信息公示、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严格把好商品准入关、商品质量关,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含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
三、加强监测力度。加强食品等重点网络交易商品监测力度,重点监测恶意营销、不公平格式条款、刷单炒信、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及时处置并发布消费预警。严厉打击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违法囤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搭售及滥用冒用、伪造高知名度商标品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网络促销行为。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规信息,按照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对没有明确查处依据的涉嫌违规信息,及时督促网络经营主体整改;对监测发现的辖区以外网络经营主体的涉嫌违规信息,及时通报主体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于投诉举报,采取快速受理、稳妥处理、依法严打的手段,有力打击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专项行动。我们与其他市级部门建立了网络交易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年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集中开展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网络直播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外卖送餐员权益保护,网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禁售、限售商品,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网络促销行为等专项治理,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2021年网剑行动期间,我市共检查网站、网店1794家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41条,责令整改网站23个次,已提请关闭网站6个次,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15件。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企业106家次,通过专项整治和加大打击力度,有力维护了网络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我们开展了“2022电商点亮”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优化网络交易环境,通过开展“电商点亮”专项行动,摸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基本情况,规范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亮照、亮证、亮规则”,推动平台内经营者实现“亮照、亮证、亮承诺”。
下一步,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加强直播带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技术手段和监测效能,积极探索对新领域、新业态的监测,切实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大力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