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身份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渭市监处罚〔2024〕1号 | 渭南市高新区尚和金和烟酒商贸部(经营者:王艳粉)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渭南市高新区尚和金和烟酒商贸部 | 92610501MA 6Y3FQ87L | 王艳粉 |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处共三次采购八十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已全部售完。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5日 | 罚款95376元 |
2 | 渭市监处罚〔2024〕2号 | 华阴市鑫文军特种设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 华阴市鑫文军特种设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91610582MA 7BKUNG8R | 潘麦丽 | 经查,当事人共为6辆车的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气瓶在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 罚款30000元 |
3 | 渭市监处罚〔2024〕3号 | 渭南高新区瑞香万家烟酒零售店(经营者:李凤)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案 | 渭南高新区瑞香万家烟酒零售店 | 92610501MA D2FKXRXK | 李凤 |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 罚款5000元 |
4 | 渭市监处罚〔2024〕4号 | 李飞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活动案 | 李飞 | 4123261992 0904571X | 李飞 |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白酒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及生产的食品等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 1.没收27瓶假冒白酒 2.没收白酒包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3.罚款171924元 |
5 | 渭市监处罚〔2024〕5号 | 陕西渭新源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饮用纯净水)案 | 陕西渭新源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 | 91610500MA 6YA02L8M | 刘忠成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经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 | 1.没收违法所得1370元 2.罚款22000元 |
6 | 渭市监处罚〔2024〕6号 | 渭南临渭区兴旺水电商行(经营者:袁彩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线电缆案 | 渭南临渭区兴旺水电商行 | 92610502MA 6Y2BLA5K | 袁彩萍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经检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2.罚款2475元 |
7 | 渭市监处罚〔2024〕7号 | 陕西正光线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线电缆案 | 陕西正光线业有限公司 | 9161050069 84254056 | 魏正春 |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线电缆经检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 1.没收违法所得730元 2.罚款12480元 |
8 | 渭市监处罚〔2024〕8号 | 渭南市高新区安伟面业加工厂(经营者:张安谱)在商品上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案 | 渭南市高新区安伟面业加工厂 | 92610501MA 6Y3WEK5Y | 张安谱 | 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 罚款500元 |
9 | 渭市监处罚〔2024〕9号 | 渭南高新区老方家水煎包胡辣汤店(经营者:方昭)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渭南高新区老方家水煎包胡辣汤店 | 92610591MA 6Y4GL083 | 方昭 | 经查,当事人加工制作的油条经检验,显示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罚款8000元 |
10 | 渭市监处罚〔2024〕13号 | 渭南市高新区安逸晓厨餐饮店(经营者:郭壹丁)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案 | 渭南市高新区安逸晓厨餐饮店 | 92610501MA CAWBL06Q | 郭壹丁 |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零售业务。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 罚款662元 |
11 | 渭市监处罚〔2024〕14号 | 渭南洁美康达纸质容器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和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纸杯案 | 渭南洁美康达纸质容器有限公司 | 91610594MA 6YADA612 | 闵耀信 | 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纸杯上,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和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 罚款2000元 |
12 | 渭市监处罚〔2024〕17号 | 渭南物美鲜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伪造他人厂名的产品(快热王)案 | 渭南物美鲜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501MA 6YBYQB75 | 卜换琴 |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其外包装信息存在伪造他人厂名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没收扣押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 1.没收扣押的6个快热王;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160元; |
13 | 渭市监处罚〔2024〕18号 | 渭南市渭农农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案 | 渭南市渭农农科贸有限公司 | 9161050030 5473511H | 马建国 | 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 罚款1000元 |
14 | 渭市监处罚〔2024〕20号 | 渭南市高新区龙背卫生院使用劣药“砂仁”案 | 渭南市高新区龙背卫生院 | 1261050079 4148073M | 龙道洋 | 经查,当事人销售、使用的“砂仁”经检验,结果显示为劣药。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 没收违法所得2384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15 | 渭市监处罚〔2024〕21号 | 渭南高新区惠民超市(经营者:骞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渭南高新区惠民超市 | 92610591MA 6Y4Y7B8R | 骞艳 | 经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部分食品已过保质期,仍在正常销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 罚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