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身份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渭市监处罚〔2023〕18号 | 渭南临渭区辛市镇银升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经许可进行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案 | 渭南临渭区辛市镇银升液化气站 | 91610594LI 5201078F | 周银升 | 行为一:当事人在气瓶充装期间,虽然在充装前后都进行了检查,但未能严格落实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为二:当事人在未取得低温绝热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活动,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充装活动。 |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9350元; 2. 罚款41000元。 |
2 | 渭市监处罚〔2023〕19号 | 陕西中航石油能源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陕西中航石油能源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 91610502MA6Y8ADH11 | 王小龙 | 举报人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墙壁上装潢的标识与举报人所有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执法人员初次检查时,当事人意识到自己存在违法行为后,立即拆除了相关侵权标识,并得到了举报人的谅解。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 罚款10000元。 |
3 | 渭市监处罚〔2023〕20号 | 渭南经开区辛市家伟超市(经营者:陈栋)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渭南经开区辛市家伟超市 | 92610594MA6Y38N89K | 陈栋 | 行为一: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行为二:当事人经营的的部分食品超过了保质期。 | 行为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行为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的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 1. 警告 2. 没收过期食品 3. 没收违法所得2.5元 4. 罚款2000元 |
渭市监处罚〔2023〕17号 | 渭南市经开区明森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渭南市经开区明森食品有限公司 | 91610594L0 4781943J | 李明叶 | 行为一:当事人生产的香酥麻花包装袋上的标签存在瑕疵,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 行为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整改; 行为三: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 行为二:当事人生产的香酥麻花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行为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处罚; 行为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处罚; 行为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警告处罚; 行为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73元 3.罚款20600元 | |
5 | 渭市监处罚〔2023〕22号 | 渭南市高新区樊亚丽饮品销售店(经营者:杨二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案 | 渭南市高新区樊亚丽饮品销售店 | 92610501MA6Y7Y4PX2 | 杨二虎 |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店铺经营烟草零售业务。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 罚款68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