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身份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渭市监处罚〔2022〕53号 | 陕西顺毅博越制造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 陕西顺毅博越制造公司有限公司 | 91610501MA6YBW4X15 | 尤毅 | 当事人通过网络联系到某公司办理认证证书,但某公司全程未对当事人进行实地审核及后续产品质量跟踪审核,就给予当事人办理了认证证书,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事实成立。 | 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3日 | 罚款30000元 |
2 | 渭市监处罚〔2022〕60号 | 四川省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违反价格法收取自来水费案 | 四川省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 91610501MA6Y8YP12E | 廖华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至9月向小区业主以5.9元/m³的单价销售自来水共计1730.5吨,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3114.9元自来水水费,现已责令当事人向业主退还多收水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1日 | 罚款4600元 |
3 | 渭市监处罚〔2023〕1号 | 渭南市药材公司经营不合格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 渭南市药材公司 | 916100502295242612T | 姜刚 | 当事人从某公司进购了一批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后经检验,该批次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合规定技术要求,但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该批次医用防护服不符合规定不知情。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3日 | 1. 没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713套; 2.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9253元。 |
4 | 渭市监处罚〔2023〕2号 | 渭南市高新区刘珉昊零售百货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活动案 | 渭南市高新区刘珉昊零售百货店 | 92610501MA6YBBLQ59 | 刘珉昊 | 当事人在没有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当事人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小,种类单一,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7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 没收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6盒 |
5 | 渭市监处罚〔2023〕3号 | 渭南市经开区龙背镇康露源蔬菜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酱腌菜)案 | 渭南市经开区龙背镇康露源蔬菜加工厂 | 92610594MA6Y8JK956 | 李秀玉 | 当事人生产的一批次酱腌菜(腌豇豆)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也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该批次酱腌菜货值共计1470元。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二十三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6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 2. 罚款14700元 |
6 | 渭市监处罚〔2023〕4号 | 渭南市经开区刘争酱菜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糖蒜)案 | 渭南市经开区刘争酱菜厂 | 92610594MA6Y2MTJXQ | 刘争 | 当事人生产的一批次酱腌菜(糖蒜)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批次酱腌菜货值共计860元。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日 | 1.没收违法所得860元; 2.罚款8000元 |
7 | 渭市监处罚〔2023〕6号 | 吴丽丽(渭南市高新区吴丽丽瘦身减肥塑形专门店原经营者)发布违法广告案 | 吴丽丽 | 612525198605220185 | 吴丽丽 | 当事人在经营渭南市高新区吴丽丽瘦身减肥塑形专门店时,在美团APP上发布了“99元签约包瘦包减10斤”的广告宣传,该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广告内容不准确、清楚、明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 (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9日 | 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