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第9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身份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渭市监处罚〔2022〕46号 | 渭南市东秦供水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在用水表进行检定案 | 渭南市东秦供水有限公司 | 91610500MA6Y20YX6R | 唐晓 | 当事人对多家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水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经查,涉案未经检定的水表共计6块。 | 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 | 罚款1800元 |
2 | 渭市监处罚〔2022〕47号 | 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双兴酱菜厂生产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菜案 | 渭南经开区辛市镇双兴酱菜厂 | 92610594MA6Y5LE02E | 田双兴 | 当事人生产的300斤糖蒜,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判定为不合格,属于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1日 | 1.没收违法所得648元;2.罚款2000元 |
3 | 渭市监处罚〔2022〕48号 | 闫涛(渭南市高新区邹啸天豆制品店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豆腐案 | 闫涛 | 422406197811044413 | 闫涛 |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制作豆腐,并且生产制作的豆腐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667元 2.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3. 罚款6000元 |
4 | 渭市监处罚〔2022〕50号 | 渭南高新区爱心汇通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柿子醋)案 | 渭南高新区爱心汇通生鲜超市 | 92610501MA6Y348Y5T | 白争 | 当事人从某经销部购进了40袋柿子醋用于销售,该批次柿子醋经检验总酸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柿子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3日 | 没收17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柿子醋 |
5 | 渭市监处罚〔2022〕51号 | 渭南轮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晒面罩案 | 渭南轮大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500305374687M | 曲旭东 | 当事人通过代发货的形式销售防晒面罩,其销售的同批次防晒面罩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了12条该批次的防晒面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4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40.08元 2.罚款220元 |
6 | 渭市监处罚〔2022〕52号 | 渭南市高新区张平鸽卫浴经销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坐便器、厨房水嘴)案 | 渭南市高新区张平鸽卫浴经销部 | 92610501MA6Y3TL67B | 张平鸽 | 当事人销售的卫生陶瓷坐便器和厨房水嘴经检验后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进购同一批次不合格的卫生陶瓷坐便器2套、厨房水嘴10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 | 1. 没收不合格的卫生陶瓷坐便器1套、厨房水嘴2套 2. 没收违法所得460元 3. 罚款2576元 |
7 | 渭市监处罚〔2022〕55号 | 渭南华立彩彩钢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金属面岩棉夹芯板)案 | 渭南华立彩彩钢有限公司 | 91610594MA6Y84TJ3Y | 戴玉峰 | 当事人生产了24块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 | 1. 没收金属面岩棉夹芯板1块 2. 没收违法所得552元 3. 罚款1600元 |
8 | 渭市监处罚〔2022〕56号 | 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金属面岩棉夹芯板)案 | 陕西宸坤钢构有限公司 | 91610594590271168H | 李林 | 当事人生产了5块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经监督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5日 | 1.没收金属面岩棉夹芯板5块 2.罚款500元 |
9 | 渭市监处罚〔2022〕57号 | 渭南经开区鸿鑫蔬菜制品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糖蒜)案 | 渭南经开区鸿鑫蔬菜制品 | 92610594MA6Y56UT0P | 田双狗 | 行为一:当事人生产的两批次糖蒜经检验,糖精钠项目不符合要求,两批次糖蒜共生产了30箱(600斤) 行为二:当事人生产场所环境卫生差,生产条件恶劣,相关记录缺失,过程控制不严。 | 行为一: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行为二: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8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760元 2. 罚款22800元 3. 责令停产停业二十日 |
10 | 渭市监处罚〔2022〕59号 | 渭南市高新区周大锋蔬菜配送店经营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案 | 渭南市高新区周大锋蔬菜配送店 | 92610501MA6YAQ7RX1 | 周峰 | 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经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共计销售20斤该批次上海青。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从外观上无法辨别所采购的上海青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属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能及时改正。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进行处罚。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12日 |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