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第4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身份信息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渭市监处罚〔2022〕13号 | 渭南市高新区豪渝王火锅渭南万达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渭南高新区豪渝王火锅渭南万达店 | 92610501MA6Y9R0018 | 王佩珍 | 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餐具经检验机构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且当事人库房内存在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 1. 警告 2. 罚款6000元 |
2 | 渭市监处罚〔2022〕15号 | 富平县陈德智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 富平县陈德智农资经营部 | 610528615005436 | 陈德智 | 当事人销售的“天脊”硝酸磷肥,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 1.没收17袋硝酸磷肥 2.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 3.罚款1250.00元 |
3 | 渭市监处罚〔2022〕16号 | 渭南市高新区金聚隆商贸行未取得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渭南市高新区金聚隆商贸行 | 92610501MA6YAFYM0L |
杨金锁 | 当事人经未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 罚款5670元 |
4 | 渭市监处罚〔2022〕17号 | 渭南新都汇秀娱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案 | 渭南新都汇秀娱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501MA6Y9J2B2J | 张仪 | 当事人经营的百威酷尊啤酒经厂家检验,认定为非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生产,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 1.没收4箱侵权啤酒 2.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3.罚款4000元 |
5 | 渭市监处罚〔2022〕18号 | 富平县文宇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 富平县文宇植保服务部 | 92610528MA6Y34AP40
|
刘改革 | 当事人销售的“永壮”复合肥料,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2.罚款6400.00元 |
6 | 渭市监处罚〔2022〕19号 | 陕西艾美特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汽车尾气处理液案 | 陕西艾斯美特实业有限公司 | 91610525MA6YWGX08 | 梁元元 | 当事人生产的汽车尾气处理液,经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2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6612.00元 2. 罚款19200.00元 |
7 | 渭市监处罚〔2022〕20号 | 陕西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的PE给水用电热熔件 | 陕西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6105945756395183 | 胡跃海 | 当事人生产的PE给水用电热熔件,经检验,不符合产品标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 | 1. 没收违法所得1289.86元 2.罚款2910.14元 |
8 | 渭市监处罚〔2022〕21号 | 高小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高小盛 | 610502198009060617 | 高小盛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内) |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6日 | 罚款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