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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的提示函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07 16:31

全市各相关经营主体,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媒体:

为全面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广告行为,呵护儿童青少年快乐健康成长,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做如下提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发布涉及治疗儿童青少年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广告时,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二)不得在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中混淆真性与假性近视表述,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

(三)不得伪造统计数据或者科学实验数据等夸大近视防控效果。

(四)不得冒充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

(五)发布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改善视力”“降低度数”“缓解视疲劳功能”等功能性宣传内容。

(六)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安全性、功效做出保证性承诺。

(七)不得借用患者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作证明等。

(八)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时,应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九)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包括眼镜配制)在内的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

二、严格规范广告营销行为,诚信守法经营

全市近视防控产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商业营销主体责任,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营销行为,坚决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不要轻信能够“降低度数”“治愈近视”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防控近视重在预防,抓早、抓小是关键,科学用眼加上适量的户外活动才是“良药”。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线上线下广告市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