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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
民生领域“铁拳”查办食品领域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2-19 17:3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贯彻执行“四个最严”要求,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结合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不断强化与各级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查处食品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全市民生领域查办的涉及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大荔县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兰花豆案

2023年2月8日,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期处置网络平台”反映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检验报告》№:SC10103230001634JD1食品名称:兰花豆;被抽样单位:东莞市某副食店,标称生产者名称: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2-09-26;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于《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麻花案

2023年2月21日,市综合执法支队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下达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标示渭南市高新北区某食品公司2022年12月14日生产的香酥麻花经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实测值7.4mg/g,标准指标≤5mg/g,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香酥麻花17箱(10袋/箱),;剩余2箱(20袋),货值金额共计1115元。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68袋香酥麻花并按照程序进行销毁。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单位分别2次接到渭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显示该食品公司生产的香酥麻花其标签配料中使用“食用碱”字样,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酥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生产香酥麻花的包装袋标签存在瑕疵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澄城县查处赵某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4日,澄城县接到群众举报,称其通过从微信名为“赵某”经营者处购买的养生酒喝了后出现头疼、心跳加速、脸红等症状,怀疑该养生酒有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问题“养生酒”委托陕西省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室检验。3月16日,该检测公司出具了编号为LTJC20230300429报告通知,通过实验室检验该“养生酒”检出药品成份他达拉非。经查明,举报人自2023年2月共分三次从“赵某”购买该养生酒四十一斤,货值金额1240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添加他达拉非养生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辖区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潼关县查处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3月5日,潼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辖区公安局针对群众举报线索,对周某某销售的“KOF燃脂咖啡”进行实地检查,联合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发现当事人先后12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KOF燃脂咖啡”,且在购进该批咖啡时,未按规定索要并保存购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质检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在未申请备案登记情况下,以800元/盒价格销售。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问题“KOF燃脂咖啡”委托陕西省联同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室检验。4月3日,该检测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Report ld:LTJC20230301591报告,通过实验室检验该“KOF燃脂咖啡”检出药品成份西布曲明。

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KOF燃脂咖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辖区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华阴市查处董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4月8日,华阴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罗敷镇某村巡查时发现一间放有大量腐竹外包装的民房,执法人员在该民房负责人董某的陪同下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标有“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黑腐竹52箱,封口机3个,打码机2个,现场还发现大量印有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包装盒、包装袋,当事人董某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实际,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52箱腐竹及3个封口机、2个喷码机、包装盒、包装袋等违法生产的设备,并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富平县查处某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调味料案

2023年4月9日,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平台下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2份,(检验报告书编号分别为 №: XASP20230910 ,№ :XASP20230911),检验反馈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五香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01-02,规格:40克/袋),孜然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11-01,规格:40克/袋),经实验室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渭区查处粮油干菜调料批发商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2023年5月8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粮油干菜调料批发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门店中发现产品名称:寒育1981方正长粒香米,配料:水稻,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净含量:25KG,包装日期:2023年4月13日,共计40袋,包装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现场发现产品名称:寒育198方正长粒香米,配料:水稻,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垦,净含量:10KG,生产日期:2023年4月13日,执行标准;ANY17419,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012400678,生产商:方正县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共计60袋,包装生产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现场发现尚有余温打码机一台,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准,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共100袋,共计1600KG。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依法对该粮油干菜调料批发商行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大米1600KG。

、合阳县查处县美快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合阳县美团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许可证案

2023年5月23日,合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外地县美快便民服务有限公司(合阳县美团平台)进行检查,随机对该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入网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进入美团外卖APP主页显示名称为:地摊牛排(合中店)、景娘家煮馍(梁园店)、如意辣子鸡等门店,查看食品安全档案,只公示了营业执照,均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壹号蒸功夫、壹号烧烤城(合阳旗舰店)、七公江湖烧烤融合菜店,查看食品安全档案,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均无冷食类制售,平台未显示制售凉菜及销售单数;老三锅贴,查看食品安全档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

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其情节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蒲城县查处肖某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台账案

2023年6月26日,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对辖区孙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所有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均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指导意见书》,指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再一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华州区查处付某某未办理生鲜肉备案登记经营销售生鲜肉案

2023年7月25日,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柳枝镇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付某某经营的生鲜肉销售摊点未办理生鲜肉备案登记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要求其尽快办理。9月1日,执法人员例行常规性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办理生鲜肉备案登记手续,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26日,执法人员在开展中秋国庆双节食品安全专项查处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生鲜肉销售摊点仍未办理生鲜肉备案登记经营销售生鲜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