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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双节”期间商业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9-27 15:40

全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平台(场所)管理者:

中秋、国庆假期临近,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使之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双节”期间重点领域商业广告发布和营销活动向全市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活动标识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

二、禁止借主题教育、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领导人讲话、名义、形象等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或发布广告。

三、不得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广告;不得发布妨害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不得发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广告;不得发布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妨害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

四、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发布广告。

五、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在办理会员、健身卡等消费服务内容中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出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广告商业营销宣传。

七、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在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的夸大宣传,不得在广告中贩卖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不得采取冒充名医、名院等“傍名牌”手段诱导消费。

九、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十、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一、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十二、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全市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开展广告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加强广告监测、检查、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双节”期间广告市场秩序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