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百省同志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经查询,该网友宁百省是公司股东之一,出资25%股权,因另一股东失联,无法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规定,建议该股东宁百省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若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感谢您对局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