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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荆**
信件编码:
GPPS20230606QRIK
来信时间:
2023-06-06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潼关县辖区一商户售卖三无产品且监管部门不作为一事
信件内容:

贵局您好: 我是河南焦作的一名群众,5月30号通过抖音购买了一个摄像头,该店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渭南市辖区,其名称叫做“潼关县毛毛严选百货店”,收到货后,发现是三无产品,无生产标识、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等,其中包裹内含两个摄像头及充电器和两块锂电池,锂电池裸露在外,包装极其简陋,在运输的过程中十分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根本达不到电池类的邮寄标准。 收到货的当天也就是6.2日,发现是三无产品后联系了渭南市市长热线,讲述了事情经过,6.5号下午有一名潼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电联了我,进行处理此事,我要求退一赔三,该工作人员身为执法人员,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屡屡回避,身为执法机构不应该与人民群众站在一块,保卫群众安全财产吗?但他的行为却像是在包庇商家,总想草草结案,让我进行退货退款。 望贵局彻查此事,还潼关县市场一片蓝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3-07-18
回复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回复内容:

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将此事转交潼关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经查,潼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6月7日接到您的投诉后,就迅速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给您进行了回复。

执法人员在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执法严格规范,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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