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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统一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并施行。为进一步把好药品经营入口关,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号),现就我市药品零售企业统一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和许可证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注销、补发等,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调整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调整为“经营地址”。

三、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规则如下:“陕+两位分类代码+四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

药品零售企业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四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四位的去掉第一个0,保留三位;第四位为调整码,调整码为“0”。如渭南市区号为“0913”,其四位地区代码应编为“9130”;

五位顺序号应当在确定省份简称、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分别从00001开始编制。例如:渭南市某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法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陕CA913000001”;渭南市某单体药品零售企业(法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应为“陕DA913000001”。

四、药品零售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经营范围,原许可证中的“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化学药制剂”统一规范表述为“化学药”。调整后的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

五、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例如“中药饮片(含罂粟壳、毒性中药饮片)”。

经营范围中若有一项含冷藏冷冻药品,则在最后标注(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例如“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若只含冷藏或者冷冻药品,则在最后标注为(以上含冷藏药品)或者(以上含冷冻药品)。

六、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经营类别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七、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单独申请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编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如发放的是纸质证书,换发新证时需回收老证。

八、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应严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统一在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系统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工作。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反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王文俊0913-2930626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人:袁舟宏 0913-2933720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