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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2年市抽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渭南经开区龙背馨香斋生产的炸肉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渭南市高新北区抽检的渭南经开区龙背馨香斋生产炸肉丸,生产日期为2022.11.02,检出亚硝酸盐(以 NaNO₂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0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渭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企业生产1kg,货值350元,抽检1kg,未销售。经查明,未发现当事人采购、贮存或使用过亚硝酸盐及其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炸肉丸(加工日期:2022年9月22日)系自己制作,共计2斤,货值350元。抽检的炸肉丸系当事人2022年9月22日加工制作,因疫情封控,当事人11月2日解封开门后当天进行的抽检。2022年9月22日的加工制作的炸肉丸未向顾客销售,全部被抽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食品分类号:08.03.03、食品名称:油炸肉类、最大使用量/(g/kg):0.5、备注:以亚硝酸钠(钾)计,残留量≤30mg/kg”规定了油炸肉类亚硝酸钠的残留量,虽该标准适用于食品工业产品,但对于餐饮服务者加工制作的食品质量仍具有参考作用,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当事人放置炸肉丸的时间较长,亚硝酸钠的残留量仍在允许的范围内,即炸肉丸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对食用的消费者造成影响或危害。

现有证据暂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